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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方集团重大财务造假,面临股民索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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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025年3月17日,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<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>的公告》,证监会对东方集团重大财务造假行为,拟作出行政处罚。

  证监会认定:2020年至2023年,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、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,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,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。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,896,546,638.75元、4,865,498,090.36元、6,542,641,212.14元、824,804,130.07元,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(更正前,下同)的 25.20%、32.05%、50.44%、13.56%,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,875,480,343.50元、4,844,256,749.59元、 6,530,267,411.95元、823,740,728.14元,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.74%、29.57%、 45.43%、11.45%。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
  鉴于东方集团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,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决定对东方集团处以责令改正、警告及1000万元的罚款,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15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款,另有2人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、1人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
  索赔相关

  按照法律规定,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负赔偿责任。

 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,凡在2021-04-30到2024-06-22之间买入东方集团的股票,且在2024-06-23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的投资人,均有权向东方集团索赔投资损失。

 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,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,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。

 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;

  1、股票交易对账单(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,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;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(或打印对账单之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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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、身份证复印件

  律师代理费

  如委托律师代理,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,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,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,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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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本文由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陈宇霞律师,北京盈科(杭州)律师事务所律师,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、圣莱达、三房巷、亿晶光电、天翔环境、祥源文化、中兵红箭、獐子岛、长园集团、索菱股份、中润资源、延安必康、大东南、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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